使徒行传系列信息(五十一)——保罗在腓力斯面前受审
-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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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24:1-21
保罗在耶路撒冷被捕之后,使徒行传接下来的三章,有三个重要的政治人物登场,巡抚腓力斯、巡抚非斯都、罗马分封的王亚基帕。这三个显赫的人物都面对面地聆听保罗向他们传讲福音,但最后这三个人都遗憾地与耶稣基督失之交臂。在神主权安排之下,保罗在这三个人面前的见证,使得保罗进入他期待已久的帝国首府——罗马——更加接近一步。
本文首先分享保罗在腓力斯面前受审的经过。
一.不实的控告
“过了五天,大祭司亚拿尼亚,同几个长老,和一个辩士帖土罗,下来,向巡抚控告保罗。”(徒24:1)
保罗在耶路撒冷被捕,罗马千夫长革老丢吕西亚派出472名罗马士兵连夜护送保罗到凯撒利亚。犹太人本来密谋要设埋伏杀害保罗却扑了个空。五天之后,大祭司亚拿尼亚和几个犹太长老,以及一位辩护律师来到凯撒利亚,要在巡抚腓力斯面前控告保罗。
“保罗被提了来,帖土罗就告他说,腓力斯大人,我们因你得以大享太平,并且这一国的弊病,因着你的先见,得以更正了。我们随时随地,满心感谢不尽。惟恐多说,你嫌烦絮,只求你宽容听我们说几句话。”(徒24:2-4)
大祭司的辩护律师名叫帖土罗,他首先将巡抚腓力斯恭维一番,那简直是肉麻的吹捧:“腓力斯大人,我们因你得以大享太平,并且这一国的弊病,因着你的先见,得以更正了。我们随时随地,满心感谢不尽。”(徒24:3)
贴土罗称腓力斯是:腓力斯大人(most noble Felix),虽然类似于今日法庭上对法官的称呼:法官大人(Your Honor),但帖土罗对腓力斯极尽吹捧之能事,是与事实完全不符甚至完全相反。
腓力斯全名安东尼乌斯·腓力斯(Antonius Felix),曾是奴隶出身,得益于他同为奴隶出身、后来却成为罗马皇帝革老丢大臣的哥哥帕拉斯(Pallas)提携,同时他本人善于投机钻营,娶亚基帕王的妹妹土西拉(Drusilla)为妻(而土西拉是罗马名将安东尼(Antony)和埃及艳后克娄巴特拉( Cleopatra)的曾外孙女),这样的裙带关系以及政治联姻的攀附,使他被任命为罗马驻犹太省总督,公元52-59年在任。
古代罗马史学家塔西佗(Tacitus)形容他是“用王者的残暴心肠,怀着奴隶的卑劣本性治理行省。”(He exercised the power of a king with the mind of a slave.)(Bruce B. Barton, the Life Application Bible Commentary)
犹太史家约瑟夫(Josephus)记载他执政时,犹太行省盗匪和暴乱加剧,腓力斯以严酷武力镇压和奸诈手段应对,结果使局势更加动荡不安。最后,因为处理犹太人和外邦人的冲突过于残酷引起投诉被罗马召回。
腓力斯的投机和贪腐,从使徒行传二十四章的记载中可见一斑。
“腓力斯本是详细晓得这道,就支吾他们说,…”(徒24:22)显示腓力斯不公不义审判。
“腓力斯又指望保罗送他银钱,…”显示腓力斯贪污受贿的卑劣。
“腓力斯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留保罗在监里。”显示腓力斯的政治投机。
如果对于这样一个不公不义的罗马总督和审判官,帖土罗能把他吹上天,可想他接下来对保罗的控告也必然是毫无诚信可言。
“我们看这个人,如同瘟疫一般,是鼓动普天下众犹太人生乱的,又是拿撒勒教党里的一个头目。连圣殿他也想要污秽。我们把他捉住了。要按我们的律法审问,不料千夫长吕西亚前来甚是强横从我们手中把他夺去,吩咐告他的人到你这里来。你自己究问他,就可以知道我们告他的一切事了。众犹太人也随着告他说,事情诚然是这样。”(徒24:5-9)
帖土罗控告保罗三项罪名:
1. 煽动各地的犹太人暴乱;
2. 拿撒勒教党的一个头目;
3. 试图污秽耶路撒冷圣殿。
“我们看这个人,如同瘟疫一般。”
世界刚刚经历了一场历时三年空前的大瘟疫,历史上还从来没有过像新冠病毒这样的不放过地球上任何一个角落的可怕瘟疫,全球范围内逾千万人死亡。有许多人将自己严格密封起来最后还是中招,叫人无法躲藏。犹太宗教领袖视保罗就如同瘟疫,他每到一个地方都引起骚乱,叫人无法躲藏。
犹太宗教领袖的用心险恶,因为这三个罪名的任何一项,都足以让保罗被处以死刑。
第一,煽动暴乱这是罗马政府最为忌讳的,为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暴乱都将镇压。
第二,犹太宗教领袖把基督教看为是“拿撒勒教党”的异端。罗马政府推行帝王崇拜,因为犹太人誓死捍卫自己的宗教得到罗马政府的默许,但罗马政府不容忍新的宗教。因此,如果保罗是“拿撒勒教党”的头目,也将面临被处死的刑罚。
第三,犹太人将耶路撒冷圣殿看得极为神圣,任何人污秽圣殿,或者外邦人越过外邦人院的隔离栅栏进入犹太人院,罗马政府允许犹太人按照自己的律法处死违规者。因此,污秽圣殿的罪名如果成立,保罗也是面临死刑。
贴土罗作为辩护人代表大祭司和犹太宗教领袖控告保罗,犹太众长老也附和着说,“事情诚然是这样。”
二.无愧的良心
“巡抚点头叫保罗说话,他就说,我知道你在这国里断事多年,所以我乐意为自己分诉。”(徒24:10)
“巡抚点头叫保罗说话。” 这个细节再次显示罗马法律的人性化,即便腓力斯是个不义的审判官,但他仍然给保罗为自己辩护的机会,给控辩双方平等的、当庭对质的机会,单单就这一点儿,在今天的许多国家都不能实现。
保罗开场也对腓力斯表达礼貌与诚实的尊重,这也是保罗自己的教导,“在上掌权的,当顺服他,…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罗13:1;7)但保罗没有丝毫的阿谀奉承,他只是诚实地表示,腓力斯已经在犹太省做巡抚多年,熟悉犹太的宗教事务,保罗表示乐意在腓力斯面前为自己分诉。
然后保罗针对贴土罗的三项控告一一为自己辩护。“你查问就可以知道,从我上耶路撒冷礼拜,到今日,不过有十二天。他们并没有看见我在殿里,或是在会堂里,或是在城里,和人辩论,耸动众人。他们现在所告我的事,并不能对你证实了。”(徒24:11-13)
保罗首先针对第一项控诉:煽动犹太人的暴乱。保罗否认对他的指控,并给出充足的理由。
首先,保罗没有足够的时间掀起暴乱,因为从他到耶路撒冷至今不过十二天,徒24:1提到 “过了五天,” 说明保罗被送到凯撒利亚已经五天,所以保罗在耶路撒冷停留的时间只有七天,而且这七天时间还包括保罗被罗马千夫长逮捕,在犹太公会审判等。所以保罗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煽动暴乱。
其次,没有任何人看见保罗在耶路撒冷圣殿、在犹太会堂、或在城市中与人争论或耸动众人,保罗上耶路撒冷是要礼拜(Worship),而不是耸动众人作乱。根据徒21:27的记载,真正耸动众人的是 “从亚细亚来的犹太人。” 大祭司和帖土罗的控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也没有任何证人作证。
“但有一件事,我向你承认,就是他们所称为异端的道,我正按着那道事奉我祖宗的神,又信合乎律法的,和先知书上一切所记载的。并且靠着神,盼望死人,无论善恶,都要复活,就是他们自己也有这个盼望。我因此自己勉励,对神,对人,常存无亏的良心。”(徒24:14-16)
然后,保罗针对第二项指控:异端教派的头目。
保罗虽是为自己辩护,但他从不强词夺理,凡是他自己所言所行,他都坦坦荡荡地承认。“但有一件事,我向你承认。”保罗宁死绝不否认自己的信仰。
在使徒行传中,把信奉耶稣基督称作“这道”(The Way),保罗说,“这道”被他们称作是异端,但我正是按照“这道”侍奉我祖宗的神。信奉“这道”,与摩西律法和先知所记载的并不冲突,相反,摩西律法和先知书正是为“这道”作见证。
保罗说,我靠着神心存这样的盼望,就是所有的死人,无论善恶都要复活,不单保罗有这个盼望,“就是他们自己也有这个盼望。”旧约圣经有不少的经文论到死人复活,先知以利亚使撒勒法寡妇的儿子复活,先知以利沙使书念夫人的儿子复活,都是死人复活的预演。主耶稣使在坟墓中四天的拉撒路复活,以及祂自己的死而复活,都是死人复活的印证。
保罗以此证明,信奉耶稣基督不仅与旧约摩西律法和先知书并不冲突,而且基督信仰反而是犹太教的继续和发展,根本不是他们所说的异端。尤其是,保罗所持守死人复活的盼望,也是犹太人自己的盼望。
然后,保罗又追加一句:“我因此自己勉励,对神,对人,常存无亏的良心。”
保罗向来光明磊落,对神对人常存无亏的良心。这是掷地有声的见证,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能够坦然说这样的话:我这一生对神对人常存无亏的良心?
“过了几年,我带着周济本国的捐项和供献的物上去。正献的时候,他们看见我在殿里已经洁净了,并没有聚众,也没有吵嚷。惟有几个从亚西亚来的犹太人。他们若有告我的事,就应当到你面前来告我。即或不然,这些人,若看出我站在公会前,有妄为的地方,他们自己也可以说明。纵然有,也不过一句话,就是我站在他们中间大声说,我今日在你们面前受审,是为死人复活的道理。”(徒24:17-21)
最后,保罗针对第三项控告:试图污秽圣殿。
颇为奇怪的是,大祭司、犹太长老和贴土罗更改了犹太人原先的控诉。“那七日将完,从亚西亚来的犹太人,看见保罗在殿里,就耸动了众人,下手拿他,喊叫说,以色列人来帮助,这就是在各处教训众人糟践我们百姓,和律法,并这地方的。他又带着希利尼人进殿,污秽了这圣地。”(徒21:27-28)
那里犹太人对保罗的控诉是:“带着希利尼人进殿,污秽了这圣地。”到这里帖土罗将之改为,“连圣殿他也想要污秽。”前者是已经污秽了圣殿,后者是试图要这样做。大概大祭司和他的同人也知道他们没有证据证实保罗污秽了圣殿,只好在腓力斯面前含糊其辞:这个保罗连圣殿也想要污秽。真是:欲加其罪、何患“改”辞?
保罗首先说明他这次回耶路撒冷,是带着外邦教会周济本国的捐项,这是保罗在使徒行传中唯一一次提及,尽管他在书信中多次提到此事。
保罗也在圣殿献上供物,很可能是保罗为自己以及那四个拿细耳人还愿的供物,与他们一同行洁净的礼。当从亚细亚来的犹太人看见保罗的时候,他已经刚刚做完了洁净的礼仪。如果保罗严格遵守律法的规定,为自己和其他拿细耳人献上供物并完成洁净的礼仪,他怎么可能又去污秽圣殿呢?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构陷。
那些从亚细亚来的犹太人,他们作为当事人应该来到腓力斯面前作证,如果保罗真有污秽圣殿的事,他们应该当面控告并与保罗对质。那些人既然没有出庭,如果保罗在犹太公会有什么妄为的事,他们此时此刻也可以在腓力斯面前控告,然而他们显然找不出保罗什么把柄。保罗则替他们点明:“纵然有,也不过一句话,就是我站在他们中间大声说,我今日在你们面前受审,是为死人复活的道理。”(徒24:21)这句话不仅是保罗的结辩,也是对耶稣基督的见证!
因此,保罗的自我辩护完全否定了大祭司和贴土罗对他的三项指控。
三. 复活的盼望
在保罗的自辩中,他两次提到死人复活的论题。这也正是保罗多次受审的原因:“我今日在你们面前受审,是为死人复活的道理。”
保罗的确信是:“(所有)死人,无论善恶,都要复活!”
复活是基督信仰的核心教义,是救恩的根本,是福音的核心。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罗4:25)
“我当日所领受又传给你们的,第一,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圣经所说,第三天复活了。”(林前15:3-4)
世界主要宗教教主的生卒日期:
姓名 | 生年 | 卒年 | 备注 |
穆罕默德 | 公元570年 | 公元632年 | 伊斯兰教创始人 |
老子 | 约公元前571年 | 约公元前470年 | 道教创始人 |
释迦牟尼 | 约公元前563年 | 约公元前483年 | 佛教创始人 |
约瑟·史密斯 | 公元1805年 | 公元1844年 | 摩门教创始人 |
今天当你来到一个岔路口,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走,你询问谁?穆罕默德、老子、释迦牟尼、约瑟.史密斯都死了,死人是不会说话的。唯独耶稣基督站在那里对你说,“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请问,你听谁的呢?
已死的人,无论善恶都要复活。这是保罗的坚信,他也因此受审、最后殉道。保罗不惜自己的死,也要坚持这个信念,因此值得每个人认真地思考和对待它。
“睡在尘埃中的,必有多人复醒。其中有得永生的,有受羞辱永远被憎恶的。”(但12:2)
“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祂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约5:28-29)
按常理来说,“人死如灯灭”这种说法实在难以令人信服。难道一个人的生命、一生的辛劳与努力、劳作所结的果效、全部的心血和贡献、思想的深度与内容、写下的著作与论文、以及与家人亲友之间那份真挚的情感,都在肉体死亡的瞬间就彻底归于虚无、烟消云散了吗?如果生命的价值与意义真的在死亡面前土崩瓦解,那么人生的努力、道德的坚守、爱心的付出又有何意义可言呢?
圣经说,“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来9:27)
“所以我亲爱的弟兄们,你们务要坚固不可摇动,常常竭力多作主工,因为知道你们的劳苦,在主里面不是徒然的。”(林前15:58)
我们学习怎样的功课?
1. 坚守自己的信仰
保罗否认对他无中生有的指控,但有关他信仰的事,也就是有关耶稣基督的事,他都坦然无惧地承认。正像主耶稣,祂在犹太公会、彼拉多、希律面前受审时,祂始终不开口,但当问到祂的身份时,祂则毫不犹豫地回答,即便知道这样的答案必然是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
“耶稣却不言语。大祭司对祂说,‘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 耶稣对他说,‘你说的是。’… 大祭司就撕开衣服说,‘祂说了僭妄的话,我们何必再用见证人呢?这僭妄的话,现在你们都听见了。你们的意见如何?’他们回答说,‘祂是该死的。’”(太26:63-66)
主耶稣说,“凡在人面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认他。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认他。”(太10:32-33)
“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太5:37)
2. 常存无亏的良心
保罗说,“对神,对人,常存无亏的良心。”(徒24:16)
少有人能够坦荡地说这样的话,它需要极大的底气。让我们常常问自己:我在神面前良心无愧吗?我在人前心胸坦荡吗?
“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4:23)
“亲爱的弟兄阿,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约一3:21)
3. 复活是永恒盼望
保罗之所以受审,不为犹太人所容,正是因为他盼望死人复活。复活应当是每一个人的盼望,因为在这个世界有太多的艰难和遗憾。
“我们若靠基督只在今生有指望,就算比众人更可怜。”(林前15:19)
痛苦、疾病、失望、试炼,所有这些唯有在复活的荣耀和永恒的盼望中才有意义。
弟兄姐妹朋友们,保罗的见证不只是他在法庭上的自辩,更是给我们生命的榜样。愿我们在任何境况下都持守耶稣基督的信仰;在神在人面前,常存无亏的良心;并且怀抱那永不动摇的复活盼望。求主帮助我们,阿们!
感谢主
任运生牧师
写于主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发于主后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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